詭三國第2164章漢儒之法_頁2

得相首匿……

    不可!種劼出言道。

    韋端微微皺眉,但是立刻笑道:種君有何高見?

    不敢言高見……種劼冷笑了兩聲,說道,親親得相首匿,原以嘉善也,奈何心懷叵測之輩,以此為惡!隱匿兇徒,敗壞律法,橫生禍事,藐視朝綱!如此之法,於此非常之時,豈能延用之?

    便如後世各種拳師,起初原本都是善意,偏偏被惡人所用,打起拳來,虎虎生風六親不認。抓着人打拳的,抓着男女打拳的,還有抓着貓狗打拳的,均是醉翁之意不在酒。

    韋端笑容漸冷,種君之意,便廢此律不成?

    種劼拱手說道:不至言廢,乃十惡之罪,不在其中!

    十惡?韋端不由得喃喃重複了一聲。

    一為謀反,二為謀大逆,三為謀叛,四為惡逆,五為不道,六為大不敬,七為不孝,八為不睦,九為不義,十為內亂。種劼記憶力不錯,一口氣念下來,便是心念通達,放下了好大一塊石頭。

    十惡之罪,是從先秦開始,一直到了隋朝才算是比較確定下來,記入了法典之中。秦漢之時,還並不全,到了隋唐之後,才算是齊全。所以漢代此時,種劼此舉無疑是一個標誌性的舉動,讓一些模糊的,不確定的律法,提前得到了規範。

    親親之情,某亦憫之。然若事以錯就,更有十惡之舉,請各位自度,若是可自擔之,何苦連累家族?種劼緩緩的說道,俗人或是不知,驃騎乃天賜之明主也,故有忤逆之舉,而後隱匿,便是錯上加錯!某既得驃騎託付,掌議律法,便求知分明,斷善惡,傾力無負!親親之律,他罪可宥,十惡不赦!

    韋端看着種劼,心中忽然有幾分的明悟。

    種劼所提出所謂的十惡,肯定不是種劼一個人自己所想出來的,種劼要是有這份本事,也不至於在種家老頭子死後就默默無聞了許久!

    那麼當下種劼所言的出處,不就是很明顯了麼……

    韋端不由得在心中嘆息了一聲,這名頭,也只有讓種劼得了。

    種君果然大才!此議中正平和,大有春秋決議之風!韋端擺出了一副笑臉,連連點頭讚嘆。如果是一般性的權柄爭奪,韋端絕對不會這麼輕易的贊同,但是現在整個局勢並不只是在參律院中,而只在參律院之外,所以這個利弊應該如何權衡,自然也就很清楚了。

    種劼擺手說道:當不得此譽。某乃一介鄉士,事中唯歷卑品,學識亦不精深,資望自是淺薄,卻得驃騎之厚,得授清貴之職,惶恐之餘,自當兢兢,報效明主是也。

    韋端聞言後便微笑道:種君過謙了!先前之遺珠,非種君之才不顯,乃未有如驃騎之明主洞察也,今撫塵而出,自然明照。十惡之論,便足見種君才器稟賦……

    眾人連聲附議,頓時參律院之內似乎一派祥和。

    親親相護之議,在某種程度上,是一種習慣。畢竟關中這些人都相互之間或多或少都有關係,如果說真的有些人找到他們,要求他們提供庇護,若是不接受,就違背了道義,若是接受又恐受到牽連……

    韋端自己也唯恐出現這方面的問題,所以特意提出來,不管眾人是反對還是同意,反正韋端都無所謂,只要能最終確定下來,便可以依此而行,無礙於自己的聲名。

    現在種劼提出十惡之論,韋端在心情複雜之下,也不得不承認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,既避免了自身的尷尬,又顯得重視驃騎的利益。


    或者說是統治者的利益。

    種劼嘆息道:追溯少時,或還存有幾分才難施用的狂念,如今所得者,也唯有謹慎自守。方今畿內紛亂,十惡之議,進未足喜,退亦足悲,實不得此贊也。只不過身在此位,不敢自負薄能,還請各位賢才共議才是!

    聽聞種劼如此說,韋端不僅有些意外。

    韋端一直表示說這是種劼的功勞,自然也有些居心不良。

    一則無非是禍水東引,既然是種劼提出來的,那麼惡人自然是種劼來做,若是有人因此怨恨不能得到庇護,那麼就是種劼的過錯。

    另外一個方面則是確實如種劼所言,種劼他個人的資望確實不高,所以即便是得到了這個十惡之名,也不見得其名望會有多少的提升,更何況難免時流的言語攻訐,是好事是壞事還不確定。

    種君出身名門,品格自具,又能恬淡自守。單單這幾樁,已經超過在朝具位庸臣良多,實不必過謙。韋端笑了笑,然後話鋒一轉,如今還有一惑,這有罪先請之律,不知種君可有指教?

    有罪先請,是出自《寬吏罪詔》,其中表曰:吏不滿六百石,下至墨緩長、相,有罪先請。男子八十以上,十歲以下,及婦人從坐者,自非不道、詔所名捕,皆不得系。當驗問者即就驗。女徒雇山歸家。

    既然種劼提出了十惡論,若是韋端繼續唯唯諾諾,不敢正面棘手問題,那麼就會顯得韋端在重大問題上沒有擔當的勇氣,那麼參律院的未來走向,有可能就會因此而受到影響,所以韋端見種劼已經開了這個頭,自然也就豁出去,一舉把最為重要的問題拋出來了。

    在某種程度上來說,漢代的律法已經基本上從法家轉成了儒家。

    所謂親親相護、有罪先請,乃至於春秋決獄等等,都是儒家的律法。甚至因此影響到了後世,拿着一本經文登堂宣判的,並不是只有後世的色目人才幹的事情。

    儒家子弟當官,一手拿着經文,一手拿着節仗,經文怎麼解釋他說了算,如何判決也是他說了算,起初還能維持本心,但是大多數人都難敵貪慾,最終越混越不成樣子。

    最開始提出以儒家代替法家的律法的,便是董仲舒。

    當然在最開始的時候,董仲舒也用儒家經典,解決了一些疑難案件。

    比如說某個人的小孩因為見到了其父親受到他人毆打,便拿了木棍去解救其父,但是在搏鬥過程中失手打中了他自己的父親,把他自己的父親給打死了……

    若是按照原本的約法三章,殺人者死。

    然後這個人又是打死自己的父親,弒父當死。

    然後就鬧到了董仲舒之處,董仲舒根據《春秋》,尤其是《春秋左傳》之中的事例,表示此人原本不是要殺其父,而是失手,故不當死。

    這種案例或許在後世很好理解,但是在漢代當時確有跨時代的意義,以春秋決獄便成了儒家法的開端。就像是大多數法律規則剛開始的都是要向善的,可是有心人會越來越多一樣,一開始董仲舒或許本意是在春秋之中尋找律法的公平,但是後來卻被一些儒家子弟利用起來成為自己貪慾的保護傘。

    種劼沉默了片刻,最終咬着牙說道:亦按十惡而論!十惡之輩,不得有請!

    韋端瞪圓了眼,沉聲說道:種君……此事甚大……

    如果說之前親親之律,只是牽扯到了倫理道義,而現在先請之法,就是直面了原本的士族特權。

    士族名士,可以用自己的名聲,財富,甚至是官職來減免罪責,這已經是大漢百年來的慣例了,雖然說十惡之罪不得減免也有一定的道理,可是誰能知道在將來會不會變成了二十惡,然後三十惡……

    當下口子一開,誰知道將來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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